雷皓明律師
2023-09-18更新2021-08-09發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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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有夜市的海鮮燒烤攤貼出徵才看板,上面寫著「薪資以顏值計算」,引發熱議。正妹帥哥人人愛,但可以用外表計算薪水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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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就業服務法」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容貌予以歧視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,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不能因為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。 依第5條的立法理由,「歧視」是指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。目的是避免雇主沒有正當理由,以與工作無直接關聯的原因,給予勞工不平等的待遇,也就是說,如果雇主的差別待遇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,就不會成立就業歧視。(高雄地院104年簡字第178號判決參照)
夜市燒烤攤雇主用容貌美醜來計算薪水有沒有就業歧視,必須看燒烤攤員工的工作技能與外表是不是有直接關聯?外表越正/帥,薪水給越多這樣的差別待遇,與工作間是不是有必要性與合理性? 燒烤攤的工作技能是燒烤技巧、準備食材、招呼客人等,容貌對燒烤攤店員來說,並不是影響上述能力的主要因素。所以「薪資以顏值計算」可能會因為違反就服法第5條不能因為容貌、五官予以歧視的規定,而涉及「就業歧視」。
在81年就業服務法制定時,只有對於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性別、容貌、五官、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」有差別對待,才會涉及就業歧視。在這20年間因為雇主的要求更加五花八門,增加了性傾向、婚姻、年齡、星座、血型等,做為不受就業歧視所保護的範疇。 但我們認為以列舉「特定特質受到歧視才是就業歧視」的方式立法並不妥當,社會觀念日新月異,像是81年立法時的「籍貫」,在現代社會幾乎已經不再看到,又像是求職常需要填的「役畢」與否,與工作能力毫不相關,也很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。 所以我們建議保護勞工不受就業歧視的法規,應該不要使用列舉「不應受歧視的特質」之方式,而是個案認定雇主要求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聯,才能更與時俱進,快速適應社會需要。
新聞來源:https://reurl.cc/deRR8M